法中两国高等教育学历和文凭互认行政协议 2003年9月30日,法国青年、国民教育和科研部部长吕克.费利与中国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两国《高等教育学历与文凭互认行政协议》,为两国高等院校今后接受对方留学生的学历和文凭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框架。
中国学历与文凭 |
法国相应学历与文凭 |
通过高考 |
Bac(高中公考证书) |
完成大学一年级课程 |
60个欧洲学分 |
完成大学二年级课程 |
120个欧洲学分 |
大专文凭或完成本科前三年课程 |
学士学位(180个欧洲学分) |
学士学位或本科文凭 |
学士+60个欧洲学分 |
硕士学位 |
300个欧洲学分 | |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 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办学项目取得的外国学历、学位证书 |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有: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英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以及俄罗斯、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 |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内容: 1、 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 2、 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 3、 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4、 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 5、 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 6、 确认申请人所获国外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 |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 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申请人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禽《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证书; 4、 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